房子刚定房价就跌,能不买吗?

印象网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 刚定了房子,房价就下跌了,能不买吗?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女子“以小换大”,一边挂售自身小套房,一边签合同购入大套房,不料房价持续下跌,自身房屋迟迟无法出售,最终导致违约,为此闹上了法庭。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起因“以小换大”一边挂售一边购房

最近,房价下跌,彤彤(化名)想趁着房价下行“以小换大”。这本来也没什么问题,但令彤彤没想到的是,签了合同交了购房定金后,房价却持续下跌,自身房屋也迟迟无法售出。

原来,彤彤一边挂售自己的房产,一边在中介的居间下与金姐(化名)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子以563万元的价格成交,3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向房管部门提交过户资料的前10个工作日内,金姐须办理房屋的提前还贷和解押手续,彤彤则须在提交过户资料成功的当日支付尾款。

合同签订当天,彤彤将购房定金30万元转到中介的账户。

过了2个月,彤彤向金姐提出,因自己的房产尚未出售,希望双方协商过户时间延后,并减少购房款。后来,金姐多次催促,彤彤仍未明确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

争议 合同未能履行 到底是谁违约

眼看合同约定的3个月已到,彤彤竟然提出她没有能力购买这套房产了,跟金姐说要解除合同。

房产中介表示:“您的行为已违约,我们将把您支付的30万元定金转给金姐。”

彤彤不服,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说:“是金姐违反合同约定在先,原本约定在向房管部门提交过户资料前10个工作日内,就应办好房屋的提前还贷和解押手续,但金姐至今仍未办理,希望解除合同并要求金姐双倍返还定金。”

对此,金姐说:“明明是彤彤在签订合同后发现房价持续下跌,她的房子又卖不出去,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到了之后,她迟迟不支付购房款,也不办理过户,后来更是直接说不买了,是她违约在先,自己是为避免损失,才未办理房屋的提前还贷和解押手续。”

判决 合同不可撤销 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观双方的履约过程,金姐一直积极促成合同履行,且已为办理解押手续做好资金准备。《房产买卖协议》是双务合同,双方所负合同义务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在彤彤已经表明需要变更约定过户时间的情况下,金姐办理房产解押手续的时间亦相应无法确定,要求金姐仍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显然有悖公平。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合同不存在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彤彤以其房产尚未出售、无购买能力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还以金姐构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明显有悖诚信。所以,彤彤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签订合同要明确约定付款时间等核心条款

法官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诚信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在订立合同前,应当全面考虑履约风险、审慎评估履约能力。买方在购置标的额相对较大的房产前,应当对房产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如房产交易价格波动等)进行综合考量,同时对自身的支付能力进行评估。

本案中,彤彤希望通过“以小换大”的形式购置改善性住房,在成功出售自身房屋前就签订了购买新房的合同,未审慎评估自身的付款能力及资金筹措方面的风险,以致在房价下降、自身房屋迟迟无法出售等情况发生时出现了违约行为。

此外,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如出现无法避免的违约行为,当事人也应当积极与对方磋商,降低对方的损失,而非寻找合同漏洞以求解除合同。

彤彤在自身违约的情况下,抓住合同中对于办理房屋解押手续时间的约定不够明确的漏洞,起诉金姐承担违约责任,明显有悖诚信。为避免上述不诚信行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如付款时间及条件等核心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202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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