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撤销对村妇天价罚款:司法机关不可任性弄权
近日,山东临沂一村民因为“辱骂”法官被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的消息,引发舆论极大关注。2025年9月19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经查,在对杨某花处以拘留处罚决定的同时,又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须予以纠正,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退还10万元罚款及利息,并向当事人道歉。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2023年,因为与同村村民孙运省对一套拆迁还建楼房的归属产生纠纷,两家发生打斗,杨某花丈夫被孙运省用羊角锤打成轻伤二级。2025年6月3日,临沂经开区法院就这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运省拘役三个月,赔偿杨某花丈夫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杨某花认为法院对孙运省的判罚过轻,于6月4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正是在这里,杨某花被法院认定,“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态度十分恶劣,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于是,法院对杨某花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的决定。
法院对杨某花的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1款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不过,这条规定与杨某花的行为明显不符。首先,规定中的违法行为,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而杨某花的行为,是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并非“法庭审判过程中”,地点也不是在法庭内,而是在法院的执行大厅。其次,这一条款规定的处罚,是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规定很明确,罚款和拘留处罚只能择其一,如果是罚款,最高限额是1000元。经开区法院罚款和拘留并处,而且罚款金额高达10万元,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仅仅是10万元的高额罚款不符合法律规定,15天的司法拘留,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该一并撤销,并对杨某花进行国家赔偿。
杨某花大闹法院执行大厅,确实违法了,应该受处罚,但应该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事件背后的刑事案件细节被曝光后,也有一些网友认为,杨某花一家强占邻居的房子,刑事案件的判决没有问题,她却不服,还要大闹法院,因此她被处罚,是罪有应得。这显然是混淆了不同的法律问题。那个刑事案件的判决是否公正,是另一个法律问题,不能因此得出对她拘留罚款的处罚是合理的结论。
杨某花大闹法院的行为,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不过这应该移交警方由警方处理。而不是由对其不满的法官挥起自己权力范围内的处罚权限,对杨某花进行顶格的拘留和远超法定限额的罚款。
这一处罚是严重违法的。作为执法者的法官,如果明知违法,还要作出处罚,大概是感觉自己的官威被冒犯了,又欺负农民不懂法,把自己手里法律赋予的权力,变成施展淫威的工具。
临沂经开区法院的通报说,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众希望,这不是一句敷衍的托词,而是要真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毕竟,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刑法第399条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等罪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
此案中作出违法处罚决定的法官,是否犯罪,需要检察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作出的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而这么明显违法的决定,经开区法院院长却予以批准,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就在此事曝光前一个星期,2025年9月10日至1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邀请了14家媒体记者,走进临沂法院,开展“全国媒体法治沂蒙行”活动。然而,本该公正执法的法官,却滥用职权,对普通民众耀武扬威,让临沂司法系统蒙羞。这一事件事关临沂司法的公信力,决不能轻轻放下。鉴于涉事法官可能涉嫌犯罪、临沂经开区法院院长也牵涉其中,该案已不适合由经开区法院自行调查,应由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和上级纪委监委依法立案调查,并尽快公布调查进展。(辛省志)
来源: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