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万宝山镇“为应对环保督察”村民承包的草原被强行收回

 

安达市万宝山镇曙光村村民单景权称本人通过继承流转于2014年5月23日与安达市万宝山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草原续包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本人承包该镇国有草原1900亩。合同到期日为2050年10月1日,2028年10月1日前的承包费本人已经缴纳完毕,后续承包费也做了约定。

同村村民张拥军也称其通过流转于20154月30日与安达市万宝山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草原转包过户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本人承包该镇国有草原1500亩(其中放牧区1000亩、采草场500亩)、开荒地45亩。合同到期日为2045年12月30日,2033年前的承包费本人已经缴纳完毕,2033年再缴纳后十二年承包费。


  第一、为欺瞒国家和黑龙江省环保部门督查,占用我们草原伪造新的河流。

2023年5月5日张拥军发现有人在自己承包的草原上施工,前去询问情况,发现施工人员在用钩机在自己承包的草原上开挖新的河道。张拥军上前阻拦,后被强行带至安达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张拥军说明情况后公安机关将其释放。后经了解因安达市万宝山工业园区的企业违法排污将兴隆排水干渠污染,导致经安肇新河后进入松花江,因污染严重惊动了国家和省环保部门。为欺瞒国家和省里,安达市目前在我们承包的草原上新开一条水渠,用挖掘出的土方将我们承包草原对面工业园区企业偷埋在原渠道内的排污口予以掩盖,从而躲过国家及省里的检查,对于逃避检查我们没有异议,但是损害我们的利益进行欺瞒国家我们不能不举报。请有关部门核实情况。

第二、安达市政府意图强行霸占承包人的草原和土地

2022年8月安达市万宝山镇人民政府为我们二人下发了《关于责令履行合同义务告知函》一份,具体理由为:因安达市阳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精细化工产业园区道路、排水及人行路工程要占用我们的草原,因此要求我们不得阻止建设,称我们无权要求占用草原的补偿费,只能将我们缴纳的承包费返还及支付改良的实际损失。在国家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作为基层的一级人民政府,竟然强行要求解除合同,并且动用警力于2022年8月15日上午10点将单景权带到安达市公安局特警队,称其阻碍施工准备拘留单景权,后经交涉下午将单景权释放。

村民认为安达市万宝山镇人民政府的行为严重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一、承包草原的性质

根据我们与安达市万宝山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我们承包的草原属于基本草原,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一)重要放牧场;(二)割草地;(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其次,张拥军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采草场为500亩;再次,万宝山镇政府明确承认我们进行了改良,其在《关于责令履行合同义务告知函》认可支付改良费;再次,安达市人民政府曾于2010-2017年为我们承包的草原进行了草籽的播散、架设了电缆、打井、并将我们承包的草原四周架设了围栏。综上,从合同内容、政府实施的保护行为,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我们承包的草原性质是基本草原。如果万宝山镇政府弄虚作假改变草原性质的,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二、将草原变更为建设用地需依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据此规定,征用我们的草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三、即使办理了合法征用手续,征用我们合法承包并已经缴纳多年承包费并且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应给予我们合理补偿。

1、我们承包的草原的性质属于农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我们承包的草原属于农用地性质;

2、我们承包的草原如果被“依法”征用应该获得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我们与安达市万宝山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我们承包的草原属于基本草原,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一)重要放牧场;(二)割草地;(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其次,张拥军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采草场为500亩;再次,万宝山镇政府明确承认我们进行了改良,其在《关于责令履行合同义务告知函》认可支付改良费;再次,安达市人民政府曾于2010-2017年为我们承包的草原进行了草籽的播散、架设了电缆、打井、并将我们承包的草原四周架设了围栏。综上,从合同内容、政府实施的保护行为,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我们承包的草原性质是基本草原。如果万宝山镇政府弄虚作假改变草原性质的,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四、安达市万宝山镇人民政府下发的告知函中引用法规却看不懂

万宝山镇引用《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所有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上交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使用计划,全额用于草原保护和建设;其余百分之五十留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万宝山镇称根据该条规定,我们无权获得草原补偿费是完全不懂该规定的含义,该规定非常明确,指的是国家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这里指的根本不是指承包给个人使用的。

两村民请有关部门领导查证安达市万宝山镇人民政府是否将基本草原欺瞒上级变更了使用性质、是否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改变草原为建设用地?如果万宝山镇政府确实办理的手续合规,请监督该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征收、征用手续,并给予我们承包人合法、合理的补偿。

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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